世事無奇不有,但現實生活之中總有很多奇怪的事情,人生本來就是這樣。
最近有一宗新聞吸引了我的注意,也成為報紙的頭版新聞。
我們可以在這則新聞之中看到一些錯誤的想法,從而學習做人道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相片來源:nextmag 台灣)
模特兒和「餐廳老闆」初次約會即索二十萬
自由身模特兒與相識幾個月的「餐廳老闆」首次單獨約會,即帶對方到名店「揀禮物」,要求為她的廿多萬元消費埋單。
(龍師傅註:現實生活之中間中有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些女生一心只想貪錢,趁年青有身材樣貎時想撈一筆,這種心態並無不可,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不過問題是在提出了這些東西之後會否得逞。
自己所開的價錢是一個問題,對方是甚麼人又是一個問題。)
唯男方表示信用卡簽賬額不足。
(龍師傅註:很少聽過第一次吃飯要二十萬,即使是富家公子也未必會如此;更何況後來發覺這只是「冒充大頭鬼」,廚師扮成老闆而已。
那對方沒有錢,必然不會付二十萬,說賬額不足也是合情合理。)
她便藉詞借用其iPhone6 Plus手機,一去無回頭。她早前被裁定盜竊罪成,不服上訴,昨在高院自行抗辯,聲淚俱下稱「呢行女仔成日有人送貴嘢」,認為是理所當然,又謂被捕後始知對方並非老闆,「如果我知佢係廚師,我唔會出去」。
(龍師傅註:這可以解碼,她連對方是甚麼人也不知道,只知道貪錢。
何以得知?從她第一次和對方吃飯有計謀地帶對方到名店說買手袋給她母親可以看到。
我一再强調,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你要貪對方的東西是可以的,關鍵是有沒有經過大腦思考,有沒有想過對方是否會付,自己的目的是否能夠達成。)
根據控方案情,現年24歲的上訴人袁晴晴,去年7月因工作關係認識任職廚師的28歲男事主,至12月9日兩人首次單獨約會,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碰面。
袁聲稱母親生日將至,提議買禮物,領事主到Chanel揀選手袋及首飾,共值20多萬元。
(龍師傅註:這就是有計謀的去貪男人的錢。貪男人的錢還要給男人知道,到最後目的不達,其實很核突。
也當然,她高估了自己,這是人性的心理陷阱,她沒有好好客觀審視。她是模特兒,錯誤地以為她很有辦法。)
結賬時袁聲稱信用卡有問題,要求事主代為簽賬,但事主以信用額不足為由婉拒。
(龍師傅註:這真是拙劣得可以的手法,低級得很;信用卡有問題,下次買不可以嗎?你的母親買手袋關這位男生甚麼事?他們只是初次約會而已。)
袁遂聲稱要致電求助胞弟,但手機沒電,借用事主價值7,188元的土豪金iPhone6 Plus,一邊通話,一邊走到店門外。
(龍師傅註:這也是拙劣得很的手法,手機沒電要借電話;但也怪不得男方,因為男方也不會想過會發生這種事情。)
稍後事主往店外查看,已失去袁的蹤影,多番聯絡亦未獲回覆,兩日後報警。
(龍師傅註:單憑這件事,已經可以看到女的極為幼稚,感性,而且錯誤估計了情況。
她本來的如意算盤是,即使男方找到她,她也可以强來說要他的電話,而她沒有想過男方如此認真報警。
報警當然可以找到她,現時要找不到一個人幾乎是沒有可能的事情,除非是在街上碰到的陌生人。)
袁原審時自辯指,透過經理人認識事主,事主曾自稱餐廳老闆。
(龍師傅註:還要透過經理人認識這位男生,這位男生根本很容易找到她。
即使是餐廳老闆,我也看不到如何「初次見面給你二十萬」的情況。)
案發當日事主稱有意追求她,又問發生性行為收費如何,更稱任她揀禮物。
(龍師傅註:這就很簡單了,男的也只是為了男女關係而已。)
袁對他沒興趣,但認為「佢自願送,我收亦冇唔妥」,遂到Chanel購物,但她看錯價錢,以為只花3、4萬元。
(龍師傅註:不會的,如果是這樣,那去到說是男女關係等價交換的禮物就可以了,為何會突然出現一個母親?那必然是男的沒有甚麼明確表示,而當時女的感性情緒發作,自我放大,然後會覺得男的會送二十萬元東西給她。
男的當然不會送二十萬元的東西給她,是她自己想多了,而且思想簡單。)
昨自辯上訴 承認有貪念
後來事主拒絕簽賬謂「咁貴送唔起」,袁怒道「咁即係玩我啦」並轉身離開。
(龍師傅註:其實是她自己玩自己。初次見面送二十萬手袋?那第二次見面要送一層樓?
感性人擅於這樣,爆發情緒然後會覺得自己是對。
在我看來,是女生玩男生多一些。)
事主為賠罪,將自己的iPhone送她作補償。
(龍師傅註:在這裏,口供男女不同,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版本,必然有一人講大話。
誰講大話,要由法官決定;但初次審訊看來,法官傾向相信男方。)
詎料事後事主卻發訊息指摘她「吊高嚟賣」及偷走手機。
她為免麻煩,遂將手機刮花丟入大海,並封鎖事主的聯絡。
(龍師傅註:不會這樣的,這位女生的邏輯極有問題。
如被發覺,被找到,如果女生真的怕麻煩,她應該是將手機歸還給男生。
她沒有還給男生還拋到大海,不合邏輯,而且沒有說服力;為甚麼不還給男生而要扔到大海?
另外一個問題,是她說先刮花手機才扔到大海。
為何要刮花手機?這是沒有動機的事情。
手機被刮花就不能用嗎?那是多此一舉;如真的扔到大海,那也必然不能用。
如想著刮花了序號就不能證明男方沒有給他手機,那更是不可思議。
事實是女的真的有拿過男方的手機,姑勿論是男方自願給她賠罪,又或者是她借意致電給弟弟而一去不回頭。)
她最終被裁定盜竊罪成,判罰感化一年。
袁昨未聘用代表律師上訴,庭上承認「做呢行想搵多啲錢」,又謂「我認我有貪念,但我覺得佢送禮物係理所當然」。
(龍師傅註:這個女生是貪錢女生無疑,不過貪得沒有方法,而且她不能夠說覺得對方送禮物給她是理所當然後搶了對方手機據為己有。)
但指「唔會發生關係,呢個係底線」。
她否認偷手機,「我只係想攞番啲車馬費,佢嘥咗我成日」,她指原審偏信事主,閉路電視片段亦已銷毀,未能助她抗辯。
(龍師傅註:我看不到如何男方浪費女方一整天。男女約會你情我願,我總不能約會一個男生,我目的是要他一百萬,然後他出來只是請我吃飯,沒有給我一百萬,然後我說「他浪費我時間」;這是感性人最擅長的邏輯,將自己想的,變成一定要做到的,如做不到,就是對方問題。
其實是自己的想法問題。
原審法官當然偏信男生,因為女生說的話極不會邏輯,而且她是一個貪錢的人,這點她自己也承認,而且她的行為也充份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她有動機,有誘因去做這件事情:借故借電話致電給自己弟弟,然後據為己有。
反觀男方,他完全無動機去做「這件事」。而「這件事」有兩個動作:1. 他為了要討她歡喜,所以主動說送手機給她;2. 過了兩天,他突然間改變主意,說她「吊高來賣」以及說她偷走手機。
如真的要送給她,為何男方不買一個手機給她,而要給自己正在用的手機給她,這不是很奇怪嗎?自己的資料,電話咭還在手機裏面,我想像不到這種情況。
所以,在這個合理的邏輯下,無論是何人,都不會相信這位女生所說的話。)
她又說現已不敢接受異性追求,又打算改行當空姐或OL,但怕案底影響,要求法庭給予機會。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裁決,強調法庭只處理法律問題,不作道德批判。
(龍師傅註:只要有著正常思維,不難作出唯一的判決,且來看看結果如何。)
袁晴晴庭上語錄
•我係一個freelance model,我資訊公開,佢(事主)實有方法聯絡到我,我唔係逃避,亦唔會cut晒啲聯絡方法。
•呢行女仔成日有人送貴嘢,呢行嘅觀念好正常,我覺得可以接受。我認我有貪念,但我覺得佢送禮物係理所當然。
•佢有兩部電話,我只係想攞返啲車馬費,佢嘥咗我成日。
•我唔會為咗個電話毀我前程……我相信我喺呢行繼續做,搵嘅錢一定多過呢部電話!
•以前都有老闆送貴嘢畀我,但我唔會發生關係,呢個係底線。
•啲錢唔用喺我身上,都會用喺其他人度啦!
•如果我知佢係廚師,我唔會出去。
資料來源:袁晴晴庭上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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